互联网政策-早知道
发布时间:2023-05-08浏览次数: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25日公布《互联网管理办法》,并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在境内,用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此项规定。


1、正向价值观导向

广告内容应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国家鼓励、支持开展互联网公益广告宣传活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2、禁止发布的广告类目

烟草(含电子烟)、处方药。


3、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广告类目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对须经审查的互联网广告,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剪辑、拼接、修改。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4、健康、养生知识相关规定

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不得在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


5、互联网广告的可识别性

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6、以弹出形式发布的广告

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有下列情形:

01 没有关闭标志或者计时结束才能关闭广告

02 关闭标志虚假、不可清晰辨识或者难以定位等,为关闭广告设置障碍

03 关闭广告须经两次以上点击

04 在浏览同一页面、同一文档过程中,关闭后继续弹出广告,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05 其他影响一键关闭的行为

启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时展示、发布的开屏广告适用前款规定。


7、在针对未成年的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互联网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8、广告主应当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主发布互联网广告的主体资格、行政许可、引证内容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广告主自行发布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广告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档案保存时间自广告发布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9、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不得在搜索政务服务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的结果中插入竞价排名广告。

未经用户同意、请求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交通工具、导航设备、智能家电等发送互联网广告,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或者互联网即时通讯信息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10、互联网直播构成广告的

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直播方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主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的直播间运营者、营销人员。